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中考网编辑 2020-02-08 19:13:58
劳动者虽然没有到用人单位的办公场所上班,但是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办公完成了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达到了劳动合同或所在岗位的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应该足额发放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劳动者在家办公只是部分完成了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考核,酌情确定员工的绩效工资(变动工资),固定工资仍应据实发放。如果劳动者完全没有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进一步的考核,并确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并作出相应的安排。
五、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随意调整员工的工资是否合理?
由于疫情防控因素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在此情形下企业与员工应该共克时艰、互相体谅。由于疫情原因对企业经营效益影响较大的,企业管理层可以与员工协商,在企业不裁员、员工不加薪(或适当减薪)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一致,企业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标准,这是法律所允许并且也是当前政策所鼓励的。
如果疫情防控因素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在工资支付的一个周期内(一般是月)企业不得降低员工的工资发放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企业可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或参照地方规定发放员工工资,标准可以低于员工的劳动合同标准,具体标准可以视员工是否提供了劳动而有所区别。
企业采用计件工资标准的或企业有明确的绩效考核标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由于企业生产受限而导致员工的计件数量或工作绩效明显降低的,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规定所计发的员工工资有所降低的,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企业在没有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以疫情因素为理由擅自降低员工的工资标准或调整员工的工资结构,将因为疫情防控所导致的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员工承担,这是单方面改变劳动合同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非常不可取。
六、员工被实施隔离措施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工作的工资该如何发放?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做了更明确的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比较《传染病防治法》,人社部的文对隔离期间进行了解释,即包括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职工。如果按照该规定执行,实践中最多的问题可能在于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到底该如何支付,是否包括绩效,而绩效问题可能关键取决于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情况,并没有确定的答案。目前只有沈阳地区明确规定员工被隔离尚未确诊前,相关的奖金、津贴、补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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