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考网整理 作者:中考网编辑 2018-12-14 15:25:07
第六条(章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组织开展活动。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决策机构和监事会以及党组织、行政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九)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三)安全管理制度;(四)教职工管理制度;(五)学生管理制度;(六)档案管理制度;(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八)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九)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十)信息公开制度等。
第八条(党组织设立)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九条(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举办者申请筹设、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存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数额应当与办学形式、办学规模相适应,应不低于4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分支机构)增资数额应不低于20万元,存入培训机构基本账户,作为流动资金使用。
第十条(办学场所与设备设施)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建筑、仓储物流建筑,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同一培训教室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生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欢迎使用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访问中考网,2023中考一路陪伴同行!>>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