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中考网编辑 2020-02-04 22:09:06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哄抬物价“发国难财”怎么处理?如何保障人员物资供应?日前,全国普法办组织力量汇总整理了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引导相关部门和民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防控疫情,你有什么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不配合隔离治疗,可采取啥措施?
对于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不配合隔离治疗的情况,传染病防治法明确,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对于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的情况,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根据刑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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