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资源 作者:中考网整理 2019-06-06 11:03:41
第十四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中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中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中考的;
3.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或者妨害考试、评卷等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市招生办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市招生办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教育.局提出复核申请。
市教育.局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南京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市教育.局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欢迎使用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访问中考网,2023中考一路陪伴同行!>>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