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作者:中考网 2019-04-18 10:05:41
完善收费公示制度
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牌)、招生简章、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将所有收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六是实行过渡期收费政策。按照上级要求,为做好我市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实行市场调节价调整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平稳过渡,结合我市下一步将要开展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工作,规定自《通知》执行之日起至2020年2月底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办学属性重新登记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暂不作调整。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办学属性重新登记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保持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知》规定,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加强内部管理。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合理控制教育培养成本。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各级价格、教育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维护民办学校收费秩序,保障学校、学生家长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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