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资源 作者:中考网整理 2019-06-06 14:19:03
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计划以初中毕业生学校为单位(合并重组的初中毕业生学校,以原初中学校为单位)下达,考生只能参加下达到报名所在初中毕业生学校(报名单位)指标到校生计划的录取。指标到校生不单独设立录取控制分数线,未完成的指标到校生计划,予以取消。借读生(政策上允许的除外)、往届生不参加指标到校生录取。
师范学校各专业在面试和专业加试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未进行肝功能化验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考生,不参加师范学校录取。英语、学前教育(双语)、音乐教育(双语)、美术教育(双语)专业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必须及格。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根据考生成绩和志愿顺序,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成绩相同,则按照志愿先后顺序进行排序,志愿在前的优先录取。有面试、加试要求的须面试、加试合格。
报考普通高中、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的考生在成绩(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优生为招生学校折合后的综合成绩)相同、志愿顺序相同时,具有优先录取条件的优先录取;优先录取条件相同的,按照考生数学、语文、外语三科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三科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全市统一组织补报志愿、进行补录取。
5.报到:考生被录取后,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学校打印、发放。考生须按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报到手续。考生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应事先与招生学校取得联系,说明原因,招生学校同意后方可按照双方协定时间报到。未经招生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新生,招生学校将视为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招生学校将对入学新生进行全面复查,一经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
八、加分及照顾录取办法
1.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
(1)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按考生志愿照顾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10分参加录取。
(2)符合《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辽宁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教发〔2013〕72号)要求的军人子女,按规定执行优待政策。符合《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辽宁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辽应急发〔2019〕7号)要求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按规定参照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3)符合《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规定的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命名的、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5分参加录取。
(4)援藏、援疆干部(要求在援藏、援疆期间,含符合《辽宁省援藏援疆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援藏、援疆教师)子女,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10分参加录取。
(5)户籍为沈阳市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且在户籍所在区县(市)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5分参加录取。
(6)双语教学民族学校毕业的考生,报考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10分参加录取。
(7)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在总分相同、志愿顺序相同时优先录取。
2.办理时间及办法
申请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办理时间为5月21日—6月10日,逾期不予办理。
符合优待政策的军人子女,由军人提出申请,经军人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和出具证明,并在部队内部公示,由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审核汇总,报沈阳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审核备案。其中,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符合优待政策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采集信息,在部门内部公示,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处审核汇总。沈阳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别将审核备案名单交市教育局、市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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